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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规范举报受理流程,2023年3月8日,省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总队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鲁应急发〔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关注度越来越高,群众举报积极性不断提高,举报接办量和奖励金额不断攀升。通过举报渠道,从企业源头有效遏制避免了事故发生,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严厉制裁被举报核实企业,对各类违法违规企业起到强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整改问题隐患,有效护航和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无效举报仍大量存在,甚至产生了职业举报、恶意举报等现象,造成大量行政资源浪费;受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不规范,引发举报人提起行政复议;大量举报数据利用不充分,价值挖掘不深入,安全监管支撑作用发挥不够。为进一步破解难题,从源头规范有奖举报工作,在认真总结并归纳提炼先进经验做法后形成《办法》,便于规范和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工作程序(试行)》(应急厅〔2022〕30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应急厅等9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省应急厅等12部门《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鲁应急发〔2022〕3号)、省应急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鲁应急字〔2022〕86号)以及省应急厅、省政府安委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鲁应急字〔2022〕149号)等法规文件规定。

三、制定过程

省应急厅在前期研究制定有奖举报有关文件基础上,充分学习吸收借鉴了外省和省内各市有关文件规定,于2023年1月份,起草完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月上旬,陆续征求了省应急厅各处室单位和16市应急局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2月中旬,征求了拟联合发文的7家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过反复沟通衔接和修改完善后达成共识,形成《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会签稿)》。2月下旬,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7家省有关单位会签。经过会签,形成公布稿,并于3月8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是创新推动形成举报监管工作合力。《办法》采取8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受理做出规范,提高受理质量和办理效率,进一步深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凝聚举报受理共识,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尽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及时消除隐患、查处违法行为。

二是创新规定举报受理基础能力建设要求。《办法》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办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工作的机构,确保受理人员的稳定性、专业性,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依法受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信息外部接收和内部运转系统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高信息化的统计分析、形势研判和辅助决策能力。

三是创新建立死亡事故提级举报制度。为避免死亡事故举报核查过程中,县级部门因种种原因,干扰较多,查办案件难度较大,不能有效查处案件。同时,为了对基层政府和部门组织参与死亡事故谎报瞒报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和震慑,明确对于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向设区的市以上应急部门举报,也可以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设区的市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四是创新细化举报渠道受理准则。《办法》对主要的网络、电话、信函、现场等举报形式,结合工作实际逐一做出受理说明,比如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隐患部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有效线索等信息;对于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置、简要经过、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殡仪火化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者谎报瞒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同时,《办法》还根据工作实际,充分考虑无效举报、职业举报等现实问题,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之上,明确6种不予受理举报事项情形以及5种不予受理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情形。

五是创新诠释举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保障举报人享有诸多权利,鼓励其积极举报的前提下,《办法》规定了举报人义务,规范举报人行为,杜绝不端举报。举报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举报义务,只要发现举报事项,就有权利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受理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举报事项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不得借举报之名牟取不当利益,不得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对依法依规的正确性受理结果应当予以尊重,不得无根据提出不合理要求;与受理人员沟通交流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人格侮辱。

六是创新加强举报数据信息应用。为了解安全生产举报的基本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重要支撑,《办法》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实行逐级报送,下级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区域举报受理信息统计数据和受理类型、地域、行业等分布情况。上级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举报工作形势,提出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建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举报受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